《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薪资总额”是指每个企业、每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丁的劳动报酬的总额。“交费费率”是指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与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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