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时,从早上八点到十一点半,中间休息一小时,下午十二点半到五点。
问题1、公司规定,年休假,假如按半天休,就要上足半天,为四个半小时,就是大家需要要十二点半后才能离开公司。我想问,如此的规定合理吗?
问题2、公司加班可以要薪金,也可是申请补休。根据我上面所讲的工作时间,假如我申请补休四个半小时,从早上八点开始算,公司规定需要十二点半来上班,也就是说,和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无关,是按一天九小时(工作八小时,吃饭时间一小时)来除半,十二点半就为一个分界。如此合理吗?
假如我申请调休时五个小时,按理就仅需上够三个小时就能了,可是公司规定,需要吃饭的一小时加上,假如如此,我申请五个小时补休的时候,就不止上了三个小时的班,请问如此合理吗?
问题3、公司一年会举行一次活动,但在活动中,你所得到的奖品,奖品的金额就会加到你当月的薪资,作为你当月的总金额来扣税,请问题如此做合理吗?
[特约顾问阿-克回话:]
国家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比较简单,《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规范。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公告》规定年休假可依据企业工作空闲和忙碌状况自行进行安排。除此之外便没什么具体规定了,既缺少休假标准,也缺少休假待遇,更没对此的惩罚。所以企业是不是实行年休假、实行的规范都由企业自行在规章规范中决定。
你们的工作时间是8:00-11:30与12:30-5:00,这期间内企业有权干预职员的时间安排。因为上午和下午的时间不平均,分别为上午3.5小时,下午4.5小时,因此对于半天的讲解就非常模糊。这个时候,企业我们的年假规范对于休半天的说法作出细化规定是可以的。显然单位把半天与下午的4.5小时关联起来,把政策导向指向休半天最好休上午的半天,以防止职员借助时间较长的下午来逃避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种做法虽然不违法,不过建议使用小时数来作为职员的年假单位,如此可以精准计算,防止了上下午的矛盾,从而预防引起职员的不满。
同样的问题,放到加班调休上,可能就产生不同的结果。因为国家对于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补休4.5小时,应该在工作时间内抵扣。上午3.5小时,加上下午1小时,所以13:30上班是正确的补休上班时间。吃饭时间不可以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至于年会奖品的纳税问题,严格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讲,意料之外所得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绝大部分企业对此都是不干预的,均以其他名目在账务内处置掉了。你所在的企业就此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可以说违法,不过应按20%计算税金,而不是薪资的计算办法。